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出現實際用工單位結束用工,勞動者處于待工狀態的情況,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的最低保障工資按月給勞動者提供生活保障。
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其應當與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的固定勞動合同。所簽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所要求的一般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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